环保税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4月1日迎来首个征期,其中应税污染物指的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以作为计税依据。
从本法施行开始,依照本法规定按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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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污染物排放检测项目: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监测
应税大气污染物检测
应税水污染物检测
应税固体废物检测
应税噪声检测
环保税检测执行标准: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1992)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5468-199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